(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9日電)學運成員魏揚等8人被控大陸國台辦主任張志軍來台時,以鐵鍊綁身阻礙交通。台灣高等法院認為犯罪動機基於公益,無實質違法性且沒發生具體公共危險,改判魏揚8人無罪。

立法院在民國103年3月通過服貿協議,引發太陽花學運,同年6月26日,張志軍來台與新北市長朱立倫會談,並前往烏來。魏揚等人以鐵鍊綁著身體鎖在新烏路路墩,造成來往無法通行,企圖阻擋車隊,遭警方逮捕。

屏東縣東港鎮周轉 檢察官依強制罪、妨害公眾往來高雄市路竹區借錢管道 安全罪起訴魏揚、賴品妤、拷秋勤樂團DJ陳威仲等8人。一審法院審理時,魏揚等人都不認罪,辯稱此舉是為了反對政府兩岸經貿政策,屬於言論自由範圍,並舉紅衫軍為例。

一審認為被告行為僅構成強制罪,考量被告犯罪情節輕微,顯可憫恕,諭知免刑。被告及檢方均提上訴,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。

台灣高等法院認定魏揚等人,犯罪動機基於公益、目的良善,且妨害通行權約20分鐘,時間尚屬短暫,未造成嚴重後果,犯罪手段並未過當,不具實質違法性,不構成強制罪。

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部分,合議庭認定現場視線良好,用路人經過路段也有足夠的反應距離及時間,未發生具體公共危險。

高院撤銷原判決,改判魏揚等8人無罪,其中強制罪不得上訴,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部分還可上訴。1060209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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